(2017)川1525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黄建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黄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高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被执行人黄建伟,男,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5执12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的川QXXX**号车辆拍卖。买受人严巨鹏于2017年7月31日以131550元购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的川QXXX**号车辆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严巨鹏.二、买受人严巨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建伟所有的川QX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