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磊与合肥朝阳日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磊,合肥朝阳日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229号原告:方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人:合肥朝阳日货运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庐阳区灵溪路与石雨路交叉口兴庐科技产业园2号楼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磊诉被告合肥朝阳日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闻庆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