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78号原告:江某,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被告:王某,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江某负担。审判长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