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高超、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高超,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3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高超,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员村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恒隆街3号。负责人:蔡凡,该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东皋大道17号之一3楼自编302房。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该司董事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高超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高超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孙高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泽如郭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