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万金与蔡泽镭、薛施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金,蔡泽镭,薛施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240号原告吴万金,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雅雅,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泽镭,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薛施施,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万金与被告蔡泽镭、薛施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万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万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万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原告吴万金负担。审 判 员 苏其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 格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