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52号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时代现代产业园A座A601-A610号房。诉讼代表人:黎直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沙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柯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