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1559号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167号之六201房自编2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9994609J。法定代表人:陈子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静,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31082594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5954496903。法定代表人:夏立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199910559915,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静、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2日,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筹办“万商聚首、豪赢未来-省会东部商贸发展投资峰会暨全球招商启动盛典”活动,原告接受委托后,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筹办,活动成功举行。该活动成功举办后,原告制作项目结算明细汇总,活动费用为954025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夏立奎予以确认。经核实,被告支付活动费用20万元,余款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辩称,1.筹办“万商聚首、豪赢未来-省会东部商贸发展投资峰会暨全球招商启动盛典”活动单位为重庆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被告已经支付重庆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2万元及主持人费用5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4年12月12日,经重庆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何云东联系,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筹办“万商聚首、豪赢未来-省会东部商贸发展投资峰会暨全球招商启动盛典”活动,活动举行完毕。2.2016年7月16日,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立奎核对该项活动费用总额为925825元。3.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活动经费共计30万元。本院认为,民事活动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方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2016年7月16日,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立奎核对该项活动费用总额时,两次在结算明细表签名,活动明细表明确活动筹划方为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认定原告为受托方。原告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筹办完成“万商聚首、豪赢未来-省会东部商贸发展投资峰会暨全球招商启动盛典”活动后,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报酬。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活动费用为954025元,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认可925825元,活动费用差额部分,原告举证为单方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均认可组织该活动被告已经支付报酬2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9月26日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支付给何云东活动费用10万元,作为“万商聚首、豪赢未来-省会东部商贸发展投资峰会暨全球招商启动盛典”活动的原告方经办人,被告有理由相信,该款项是支付给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主张的2014年9月26日、2014年12月9日给付重庆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两笔21万元系本案盛典活动的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活动报酬625825元。二、驳回原告广州丰色美蒂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4元,由晋州万豪名家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