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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家庄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家庄某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李献军,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忠代理审判员  雷晓蒙人民陪审员  齐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翟漫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