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双锁与智清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锁,智清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070号原告:李双锁,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智清松,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负责人:郑善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锁诉被告智清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双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锁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勇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