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亿隆富贵名苑业主委员会与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亿隆富贵名苑业主委员会,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隆富贵名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亿隆富贵名苑小区*栋*楼。委托代理人:王志良,男,194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洛城广场*号楼*楼。负责人:刘洪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勇。委托代理人:曲红智。上诉人亿隆富贵名苑业主委员会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41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亿隆富贵名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亿隆业委会)原审诉称:原告所在的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亿隆富贵名苑小区建有一座喷水池环境景观,该小区楼盘出售时已有喷水池的规划,早在小区交付使用时就已建成。被告于2016年8月23日没有征求原告和小区广大业主同意,企图拆毁小区喷水池,在原告得知后阻拦,双方经协商,被告承诺不拆毁喷水池。2016年8月23日夜晚,被告不遵守承诺,偷偷摸摸动工对喷水池进行破坏拆除,严重损坏小区景观环境。被告的所作所为不仅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也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第50条之规定,给小区业主造成损失和不便,严重侵害原告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消除小区喷水池的危险,并将被拆毁的喷水池恢复原状;二、判令被告承担小区业主的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审被告吉林市国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贸物业公司)原审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全部驳回。一、该喷水池目前不存在任何危险,因为危险已经排除,所以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二、关于要求将拆除的喷水池恢复原状,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明确也不成立,根据民诉法规定,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喷水池应该是什么样子,结合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所陈述的规划图规划有一座喷水池景观,但被告到长春市规划局档案室进行查询,该位置并未标明为喷水池,上面也没有具体的尺寸规格,经咨询相关人员该规划图纸为带有环状的开放式广场,根据被告与开发公司前期签订的物业合同,为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作为被告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危险,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目前小区业主绝大部分没有缴纳物业费,小区运营维护成本严重不足,一旦发生危险,作为物业公司难以承担,物业公司采取措施是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作为被告将按照规划图纸的要求恢复成环形广场,为业主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全体业主能够安全有序正常的生产生活。本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亿隆富贵名苑小区3号楼前方广场原有喷水池一座。2016年8月23日晚十时左右,该小区物业公司即被告国贸物业公司将该喷水池拆除。现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国贸物业公司消除喷水池的危险,并将拆毁的喷水池恢复原状。原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相应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上述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亿隆业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有关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但亿隆业委会并未向本院提交经过法定程序授权其承担本案诉讼职责的相关证据材料,故亿隆业委会并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亿隆富贵名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宣判后,亿隆业委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继续审理,理由如下:亿隆业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亿隆业委会是由亿隆富贵名苑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成立并向相关部门备案,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亿隆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进行诉讼维权,不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被上诉人国贸物业公司二审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国贸物业公司对于亿隆业委会系合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亿隆业委会应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无异议。故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亿隆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亿隆业委会的起诉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410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