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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国建、张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建,张杨,余梦梦,邓杨,董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69号被执行人:王国建,男,1976年9月17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张杨,男,1993年2月6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余梦梦,男,1991年12月23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邓杨,男,1990年6月30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被执行人:董小军,男,1974年12月1日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安陆市,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建、张杨、余梦梦、邓杨、董小军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98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国建、张杨、余梦梦、邓杨、董小军应缴纳罚金28000元,现被执行人王国建、张杨、余梦梦、邓杨、董小军已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罚金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国建、张杨、余梦梦、邓杨、董小军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