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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周爱新、山东鞠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新,山东鞠香食品有限公司,李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70号申请人:周爱新,女,1972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山东鞠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宏达路与博临路口东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秀荣,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秀荣,女,195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爱新诉被申请人山东鞠香食品有限公司、李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鞠香食品有限公司、李秀荣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鞠香食品有限公司、李秀荣的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路静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