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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叶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86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某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房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