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勇与徐启才、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启才,韩勇,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启才,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勇,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被告:赵波,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徐启才因与被上诉人韩勇,原审被告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上诉人徐启才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启才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启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