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霞与陈德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陈德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361号原告:李霞,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本利,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林,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李霞与被告陈德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8月2日原告李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