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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武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武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730号原告:张国民,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武彩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武彩霞、崔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万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对被告崔万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