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国民与武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武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730号原告:张国民,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武彩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武彩霞、崔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万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对被告崔万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