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滕怀宝与王峰、丁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怀宝,王峰,丁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493号原告:滕怀宝,男,194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帅,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系原告亲属。被告:王峰,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丁秀芝,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王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怀宝诉被告王峰、丁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怀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