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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安徽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安徽中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贵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六劳人仲案字【2015】230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中平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平置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冰审 判 员  王善堂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