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前飞与熊水生、柯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前飞,熊水生,柯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357号原告胡前飞,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熊水生,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柯树平,男,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前飞诉被告熊水生、柯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前飞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前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前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前飞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兵审 判 员 宋 雯人民陪审员 张 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