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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正雄与张学成、张亚庆、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雄,张学成,张亚庆,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正雄,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张亚庆,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489号四幢2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正雄与被执行人张学成、张亚庆、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审判程序已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正雄名下的位于内江市市中区河坝街XX号X幢X单元XXX号(产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房监字第XXXXX**号)、内江市东兴区翡翠国际社区XX幢XX层XXX号(合同编号:XXXXXXXXXX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奇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