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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冠书、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冠书,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异8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冠书,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与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冠书对本院(2017)鲁1702执29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对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冠书称,本案在执行中,我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的网页,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冯冬花,并留有联系电话。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是冯冬花自取的名字,在工商局没有登记。后我又在工商局查到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为冯冬花,联系方式和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网页上的一样,应该认定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冯冬花与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系同一被执行人。本案在劳动仲裁中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送达回证都是冯冬花签字,冯冬花没有提出异议,其默认是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执行冯冬花没有错,不存在没有被执行人一说。我要求撤销(2017)鲁1702执292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此案并追加迟延履行金、变更被执行人。有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网页和冯冬花个体户工商登记信息为证。本院查明:张冠书与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菏区劳人仲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依据该裁决书于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同年五月十一日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以没有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这个企业为由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月十二日作出(2016)鲁1702执6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5)菏区劳人仲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该执行裁定书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冠书送达。后张冠书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本院于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7)鲁1702执29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对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张冠书于同年七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虽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冯冬花与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系同一被执行人,应该执行冯冬花,要求撤销本院(2017)鲁1702执292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张冠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网页(56114物流查询网)1份,显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联系人为冯冬花,手机号码133××××2368;2、2016年4月5日菏泽市牡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信息复印件1份。显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冯冬花,联系电话:133××××2368。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本案据以执行的菏泽市牡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菏区劳人仲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本案被执行主体不明确。申请执行人张冠书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具备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本院作出(2017)鲁1702执29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冠书对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异议人张冠书认为被执行人菏泽安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冯冬花系同一被执行人,应该执行冯冬花个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异议人张冠书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其劳动争议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冠书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文继良人民陪审员  孙书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欧位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