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邱焕波与张肖海、郑冬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焕波,张肖海,郑冬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387号原告:邱焕波。被告:张肖海。被告:郑冬娇。在原告邱焕波诉被告张肖海、郑冬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焕波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菲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季培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