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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陈芳与蔡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芳,蔡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938号原告:朱陈芳,女,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县。委托代理人:郭彪,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将伟,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陈芳与被告蔡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陈芳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