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7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兴学与周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学,周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643号原告:王兴学,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周万龙,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原告王兴学与被告周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兴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学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兴学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