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挺与虞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挺,虞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696号原告:陈海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虞先平,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陈海挺与被告虞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海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挺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