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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阎某某。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2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阎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阎某某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额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松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