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邓琴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琴,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邓琴,女,生于1967年2月26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董事长。被执行人章英启,男,生于1962年7月18日,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邓琴申请执行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章英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2644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邓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826440元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