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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454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伟,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顺市西秀区。2011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13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伟酒后来到安顺市西秀区炮台街附近一家麻将馆内,因打麻将一事,无故持刀打骂、恐吓被害人李某和文某,将被害人李某左手臂和手腕、眼睛,文某的脖子划伤。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人口信息表,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伤情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证人邓某1、梁某、向某、邓某2、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文某的陈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酒后无事生非,持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伟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