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德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42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冯德念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522321198410044312住址兴义市鲁屯镇合营村柘围1组前科劣迹无辩护人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员周江指控事实2017年4月24日16时33分,被告人冯德念在兴义市桔山办机场大道桂竹园小区旁工商银行内取钱时,发现被害人左春艳取款离开后,将卡号为6217232409000396942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并已输入密码,被告人冯德念遂将卡内的6000元人民币取走。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冯德念到公安机关自首。赃款6000元已退还被害人。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结果被告人冯德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缴清。)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德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冯德念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将涉案赃款退还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冯德念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二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