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48朱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24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朱某出生年月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汤菲)起诉书文号扬检诉刑诉[2017]255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9日1时左右,被告人朱某酒后持C1E证驾驶苏L×××××轿车,沿永康路行驶至金苇路扬中市飞达汽修厂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黄步生停放在金苇路南侧停车位内的苏L×××××轿车相撞,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