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罗先会与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会,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行初135号原告罗先会,女,汉族,1969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法定代表人游劲松,代理区长。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先会要求撤销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先会负担。审 判 长 方 兵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