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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双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双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鸿亮,系总经理。被执行人: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贤振,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龙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11851.20元(其中执行标的108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迟延履行���529.20元),并已全部交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