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行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巍、罗田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巍,罗田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终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巍,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罗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田县民政局,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栗乡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7354-9。法定代表人余子国,该局局长。上诉人王巍因与被上诉人罗田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办理《关于办理退役士兵农转非户口的通知》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5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罗田县民政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通知为王巍办理《关于办理退役士兵农转非户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王巍诉请撤销罗田县民政局为其办理《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驳回王巍的起诉。王巍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受案范围和起诉期限的认定均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罗田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2013年11月22日《通知》内容为:王巍同志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入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复员,属复员干部,按有关政策,属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对象。请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为盼。该《通知》并未设定王巍的权利义务,故王巍要求撤销该《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王巍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子雄审 判 员 李 军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艺馨书 记 员 高人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