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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金龙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金龙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332号原告:长春市金龙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生产资料市场3栋16号。法定代表人:董汉臣,董事长。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原告长春市金龙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俊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金龙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金龙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长春市金龙峰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