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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嘉豪与朱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嘉豪,朱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828号原告周嘉豪,男,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朱彩芬,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周嘉豪与被告朱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周嘉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嘉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嘉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3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嘉豪负担。审判员  苏达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