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斌与王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王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747号原告:夏斌,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新城市。被告:王杰,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夏斌与被告王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夏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