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欣诉被告苏明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苏明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26号原告:刘欣,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领南,男,无职业。被告:苏明连,男,汉族,农民。原告刘欣与被告苏明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刘欣负担。审 判 长  丁春丽审 判 员  俞秀红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