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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204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花,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原告王某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志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