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204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花,台州市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某,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原告王某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志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