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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志奇与程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奇,程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148号原告:梁志奇,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程亚强,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梁志奇与被告程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梁志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志奇负担。审审判员  陈贵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伍楚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