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谭和平与侯英、谭新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和平,侯英,谭新闻,王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2508号原告谭和平,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聂治伟,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英,女,汉族,1991年5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谭新闻,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王建美,女,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谭和平诉被告侯英、谭新闻、王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和平的委托代理人聂治伟,被告侯英、谭新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和平诉称:原告与被告谭新闻系叔侄关系,被告侯英与谭新闻原系夫妻,王建美系侯英的母亲。2014年4月底,两被告因需要资金作工程提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因本身经营占用大量资金,原告就向朋友周敏、陈小刚分别借了14万元、6万元,再加上原告自己的10万元,于2014年6月9日在雷锋镇景至酒店内一次性给了三被告,并由三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4月9日,被告侯英与谭新闻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4月27日归还10万元,余款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但被告侯英与谭新闻未按承诺还款,至今仍欠原30万元。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算至归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明确系要求被告侯英、谭新闻承担上述还款责任。被告侯英辩称:借款确实是30万,但我还利息是按2万元/月向原告偿还的,至今大概还了6个月的利息。被告王建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谭新闻辩称:钱是被告侯英经手的,我不知道该笔借借款的去向,我与被告侯英因感情破裂已协议离婚,侯英也自愿承担她在婚姻中的所有债务。关于承诺书中我的签字,是在原告胁迫的情况所签的。另,原告因催款曾经殴打过我们。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侯英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侯英支付了30万元借款;当日,被告侯英、谭新闻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谭和平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被告王建美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进行了签字。2015年4月9日,被告侯英、谭新闻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一张,载明:“今借到谭和平叁拾万元整(300000¥),在4月27日归还拾万元整,7月份之前归还拾万元整,剩下的拾万元整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承诺还款期届满后,经催讨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侯英、谭新闻于201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3月4日协议离婚。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借条》、《承诺书》、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被告谭新闻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建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及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根据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承诺书》、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侯英、谭新闻之间存在着借款本金金额为30万元借贷关系,且该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秉承诚信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上述借款虽未约定借期,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仍不归还欠款,现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新闻抗辩认为,《借条》、《承诺书》签名系因受到原告胁迫所签,但其就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侯英抗辩认为,其已按2万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偿还了利息,但其就此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利息,因借贷双方在《借条》、《承诺书》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现其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侯英、谭新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谭和平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驳回原告谭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36元,由原告谭和平负担736元,由被告侯英、谭新闻负担6000元。如果被告侯英、谭新闻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