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永信与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利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信,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利民,冯书和,漯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308号原告:张永信,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凡,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香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柳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民,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爱琴、郑佳佳(实习律师),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书和,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漯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松江路与桐柏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徐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信诉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利民、冯书和、漯河中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受理前,原告张永信与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对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原告张永信于2017年6月21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受理前,原告张永信与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对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占锋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亢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焦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