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周春华,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住茌平县顺河街68号。被执行人:周春华,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肖红,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74.31元。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过付款至法院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