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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司敬国与秦爱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敬国,秦爱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4110号原告:司敬国。被告:秦爱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原告司敬国与被告秦爱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