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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汫洲信用社与林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8号移送执行部门:饶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林成荣,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执行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汫洲信用社与林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成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林成荣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作出的(2016)粤51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林成荣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0749.68元。经查,被执行人林成荣名下有位于饶平县xx号的房屋,该房屋已抵押给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汫洲信用社,现由本院(2017)粤5122执96号案另案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成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所欠案件受理费全部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122执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郑瑞平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