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唐某与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芦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唐某与芦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47000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芦某与申请执行人唐某就借款偿还事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