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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邑县中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中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帅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590号原告:夏邑县中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东光街康复南路口龙湖明珠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57329773。法定代表人:陈玉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帅,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中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中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中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