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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3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负责人:孔文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该支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姚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姚某某等人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某某履行(2017)冀0433民初4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某某存款46732.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