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素红、曹俊明与田承智、田文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素红,曹俊明,田承智,田文萍,张阿华珍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异21号异议人(案外人)成素红,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生,住榆次区。申请执行人:曹俊明,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生,住榆次区源涡村。被执行人:田承智,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田文萍,女,1958年11月生,汉族,住晋中币榆次区经纬路正南街31号梅苑小区2号楼2单元2层西户被执行人张阿华珍飞1970年11月8日王)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曹俊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成素红对(2015)晋中中法执协字第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案外人)成素红以与闰小刚在榆次区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成素红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成素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 王 官审判员 :郭富生审判员 : 李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