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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龙伟锋与梧州市陈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陈富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伟锋,梧州市陈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陈富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5民初34号原告:龙伟锋,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梧州市万秀区。委托代理人:黄一平,广西展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陈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48号二层1-2号商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富禄。被告:陈富禄,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梧州市长洲区。原告龙伟锋与被告梧州市陈达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陈富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龙伟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龙伟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伟锋撤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25元,由原告龙伟锋承担。审 判 长  杜 洁人民陪审员  黄子娟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程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