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黄继、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耀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继,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负责人:张翔,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耀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明富。上诉人黄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耀耀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4日向上诉人黄继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继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审 判 员 覃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百度搜索“”